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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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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主体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的规定内容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竞买人所订立合同的相应条款。
第四条:对本规则之外产生的疑问等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则执行中,若发生争议,本规则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不能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术语解释
本规则中的各术语含义如下:
“拍卖人”即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竞买人”是指在本公司签订了竞投书,登记办理了必要手续(支付押金、领取竞投牌号等),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意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买受人”是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出价购得某件拍卖标的竞买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拍卖标的并与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意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保留价”是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参考价”是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仅供竞买人参考。
“成交价”是指拍卖师在拍卖现场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出售收益”是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购买价款”是指买受人因竞买拍卖品而应向拍卖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成交价、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各项费用”是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拍卖日”是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日期与实际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拍卖成交日”是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第七条: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标的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一、委托手续
第八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九条: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录、图片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担。
 
二、保证及赔偿
第十二条: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保证该拍卖品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
(二)委托人应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拍卖品存在的瑕疵向本公司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
(三)委托人若违反上述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对该拍卖标的权利主张,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十三条: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交易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三、竞投禁止
第十四条: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保险
第十五条: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规则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起,该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拍卖合同约定的保留价数额为限(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如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并在有效保险期限内,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拍卖品发生损坏、减失等损失的,此损失由本公司视损失的具体情况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留价。赔偿金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十六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拍卖未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拍卖品之日起,如果拍卖标的成交,则保险期限至买受人提取拍卖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如果拍卖品撤回、被终止、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取回拍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如果因买受人违约未付款,导致拍卖品按未成交处理的,则保险期限延长至买受人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取回拍卖品之日起六十天内。超过上述保险期限,造成拍卖品减失、损坏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其一切风险包括在本公司存放期间的所有损坏、灭失等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自身瑕疵、潜在缺陷等固有因素或因氧化、气候变化、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地震、海啸等自然因素或因战争、敌对行为、核爆发、恐怖活动、破坏活动等不可抗拒人为因素造成的拍卖品的损坏、减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品的附属物(如装饰、装裱、框架、包装、玻璃,轴头等)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留价
第二十条: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对保留价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如需变更保留价格,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低于保留价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价计算成交价的权利,但不免除委托人按规定支付佣金及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公司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以各种形式对任何拍卖标的做任何内容的说明或评谕。
(三)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修订底价。
(四)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五)拍卖品在图录中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在预展现场的展览方式;与拍卖品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六)拍卖成交日起60天内,买受人未付全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该拍品的此次交易,并按未成交处理。
 
七、拍卖品撤回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要求撤回拍卖品,应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终止委托拍卖合同并撤回其委托的拍买品,但应支付如下费用:
(一)拍卖图录或其它出版物未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1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如拍卖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2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买品。
第二十五条:如拍卖品已拍定,自拍卖之日起60天之内,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如自拍卖日起60天之后买受人仍未付款的,则该拍卖品的此项交易应视为未成交,委托人应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本公司按未成交处理。
 
八、拍卖撤销
第二十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销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的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愿意对终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
(三)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对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九、成交处理
第二十七条:佣金及费用
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的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已规定的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托的拍卖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第二十八条:出售收益支付
(一)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
(二)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购买价款三十五天内以人民币形式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但应须在委托方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三)如本规则第56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四)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第二十九条: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十、未成交处理
第三十条: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或被拍卖人撤销拍卖(撤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取货通知发出之日起(以邮戳为准)15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溜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取货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如拍卖标的虽已拍定,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自拍卖日起超过60日,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从而构成违约,本公司有权决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处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日起15天内,委托人应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拍卖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超过上述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期限未取回委托拍卖品,逾期每日按保留价的千分之一向本公司交纳保管费;委托人超过上述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期限30天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也不再承担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坦;超过上述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期限2个月,委托人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如拍卖价或出售价低于原保留价的,差额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委托人应在收到领款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领取出售收益(已扣除应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如逾期未领取的,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委托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
第三十四条: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规定
 

一、竞买手续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应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交付竞投号牌押金、领取竞投号牌等,以取得竞买权。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办理竞买手续,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七条: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二、对拍卖图录及拍卖标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限制出境的拍卖品,将在预展拍卖现场予以张贴公告。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司的拍卖图绿、宣传品、宣传文章仅是参考资料,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代表也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因摄像或印刷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存在误差,应以原物作为准。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有责任自行对欲竞买的拍卖品的实际情况充分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任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作出决定。
 
三、委托竞投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可委托本公司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因代理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职员对代表竞投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者疏忽或无法代为竞投,概不负责,竞买结果由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竞买委托人必须在拍卖日前24小时以前向本公司出具或传真书面委托书,填写清楚委托竞买拍卖品的名称、国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竞买委托人应将最高委托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两天汇至本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
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在拍卖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竞买委托人如数退回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竞买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由本公司竞买成功,则交付保证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已交付保证金,则本公司最先收到委托授权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四、押金
第四十八条: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押金,押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押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功竞买而变成买受人时,该押金则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此定金在买受人支付所有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五、现场竞投
第四十九条: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五十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卖任。
第五十一条: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执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已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五十二条: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的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卖任。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六、结算及费用
第五十五条: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日当日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如发生其它费用如出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如买受人在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如买受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如买受人既未支付上述成交价30%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号牌押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并有权继续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或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全款的义务,同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30%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七条:买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第五十八条: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七、领取拍卖品
第五十九条: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逾期因拍卖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保险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因此而造成该拍卖品的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本公司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境手续。
 
八、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品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买受人久不付款(三十天之后)或久不领取已购拍卖品(付清货款三个月后),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受人而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撤销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售出的任何其他拍卖品,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标的物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二)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介的形式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三)将拍卖品以任何方式出售。如再出售后所得不足买家应付购买价款部分,由买家补足给本公司;如再出售后所得扣除买家购买价款项及与其有关的各项合理费用后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家;
(四)有权要求买家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标准计算。
 

第四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公开展览并提前公布展览时间,拍卖标的的原状以拍卖预展现场的拍卖品状况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买受人购买的拍卖品,仅是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本公司提供此项服务;本公司对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损坏不负责任。对于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或拒绝任何竞投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品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六十八条: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如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所有争议均应由拍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抄袭、贮存、发表或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北京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